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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72****57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3388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31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5
    发布日期 2019-06-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浩然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95917元; 二、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浩然居商贸有限公司货款695917元的利息(自2018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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