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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80072****574D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辽0103民初12515号
    案号 (2019)辽0103执27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10
    发布日期 2019-10-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铭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 270元; 二、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铭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欠货款9 27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铭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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