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梁素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569157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辽0802民初395号 |
案号 | (2018)辽0802执5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5-09 |
发布日期 | 2018-05-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6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被告营口兴隆百货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工程款366万元的违约金,其中工程款100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6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7月1日起按100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7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8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8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9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9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10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11月)的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7年12月)的违约金自2018年1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其中工程款38万元(应付日期2018年1月)的违约金自2018年2月1日起按38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本院确认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080.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本院,由被告给付原告360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负担并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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