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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工商处字〔2016〕第9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6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县交道兴农农资经销的“沃甲邦”牌黄腐三铵进行商品质量抽检。2016年3月22日经西安国联质量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UNQD20160482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经销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在经销商品中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已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在商品中以假充真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出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9-05
    决定机关 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富县交道兴农农资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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