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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均钊粮食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331023058****128A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沪0151民初2115号
    案号 (2020)沪0151执3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崇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06
    发布日期 2020-11-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均钊粮食专业合作社、密朝昌归还原告龚静芳借款人民币76,500元。给付方式:自2020年6月起,于每月10日前给付5,000元至付清为止。   二、如被告上海均钊粮食专业合作社、密朝昌未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双方无其他争议。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1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56元,由被告上海均钊粮食专业合作社、密朝昌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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