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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84MA****K45R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84民初5467号
    案号 (2021)豫0184执64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部分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8
    发布日期 2022-01-13
    已履行 已履行32171.34元
    未履行 剩余部分未履行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刘音应于2021年6月28日向原告偿还涉案房屋截止2021年6月21日未结清的本金3584.81元、未结清利息(含复利、罚息)18 338.53元,共计21920.34元,2021年6月21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二、如被告刘音在之后的还款过程中存在一期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有权宣布涉案《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贷款提前到期;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刘音名下坐落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阳光大道南侧、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原政府储备土地)西侧康桥那云溪106号楼2单元2201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在原告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时对该房屋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郑州康文置业有限公司自愿按合同约定对被告刘音承担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5251元,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刘音承担,其中案件受理费5251元于2021年6月2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支付,律师费5000元于2021年7月8日前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郑市支行支付。 六、原、被告双方就本次事宜一次性结清,以后不存在其他任何纠纷。 案件受理费10502元,减半收取计5251元,由被告刘音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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