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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重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36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金婺商初字第00805号
    案号 (2016)浙0702执9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婺城法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01
    发布日期 2017-04-19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楼春根借款本金12189383元,并支付2014年1月25日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二、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楼春根实现债权费用6万元。三、被告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望、祝静、沈锦旺、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楼春根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76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27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楼春根负担42471元,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营口市鑫汇鑫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汇鑫置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张望、祝静、沈锦旺、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02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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