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何济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073658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浙金商初字第00005号 |
案号 |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4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中院 |
执行法院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3 |
发布日期 | 2016-03-3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浙江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至2015年5月15日止,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万元,利息及其他损失补偿款计24259403元(其中利息以60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以上合计人民币84259403元。2015年5月15日以后的利息仍应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继续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上述第一项所列欠款,由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共同归还,先本后息。分别于2015提8、9、10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600万元;2015年11月、12月,2016年1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1000万元;2016年2、3月每月30日前各归还1500万元,2016年4月30日前还清全部借款本息。 在履行上述还款过程中,三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可就剩余的全部债务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因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2.5万元,由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共同承担,于2015年8月30日前支付。 四、就本案借款原被告再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425962元,减半收取计21298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798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梁英实业有限公司、张重良共同承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