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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重良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736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宣中民一初字第00071号
    案号 (2015)宣中执字第0012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4-03
    发布日期 2016-01-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章洪健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其中的80万元自2013年1月30日起计算;40万元自2013年4月18日起计算;340万元自2013年4月28日起计算;60万元自2013年9月16日起计算。已支付的108.6万元从利息总额中予以抵扣。) 二、被告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章洪健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4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409元,由原告章洪健负担4409元,被告绩溪县天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汇鑫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重良共同负担5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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