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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昌宇蕾晨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410926-5
    执行依据文号 (2014)东民初字第63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东执字第0076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7-13
    发布日期 2016-02-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圩发发、罗春鸿、南昌宇蕾晨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借款598465.78元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二、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含复息、罚息)(截止2012年7月28日止,以192708.21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6日起,以598465.78元为基数,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实际履行日止,利息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按银行同期六个月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聘请律师所花费的律师费4000元;四、被告樊水莲、徐胜、吴海仁、徐建花对上述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樊水莲、徐胜、吴海仁、徐建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发发、罗春鸿、南昌宇蕾晨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1310元,财产保全费4070元,共计15380元,由原告承担430元,被告承担14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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