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赵英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10810****651G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云民商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 (2018)黔01民终496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黔0103执32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云岩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7-15 |
发布日期 | 2019-11-1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贵州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审主文:一、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550412元; 二、驳回原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0383元,鉴定费50000元,共计70383元,由原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09元,由被告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11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航天光达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主文:一、维持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商初字第 1852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商初字第 185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商初字第 1852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907339.4元; 四、驳回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383元,鉴定费 50000元,共计70383元,由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8009元,由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374 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5911元,由北京航天光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预交20383元,由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383元。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21209元,由北京航天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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