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30068****925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桂0305民初1952号 |
案号 | (2019)桂0305执9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7 |
发布日期 | 2019-07-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西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桂林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办理桂林市七星区英才路16号英才科技园A-2地块商住小区1栋1-2-2号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 二、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李振平、郭丽华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84730元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至被告报送房屋权属登记所需资料时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三、驳回原告李振平、郭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208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42元(原告已预付本院),由被告桂林科创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总公司、桂林市高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桂林福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桂林市竣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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