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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彭茂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547898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沪0117民初08497号
    案号 (2017)沪0117执22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0
    发布日期 2017-06-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截止至2016年4月20日的利息620,303元、罚息及复利47,584.66元; 二、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4月21日起至全部借款本息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流动资金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三、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松江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93,358元; 四、被告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为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50,450元,由被告上海旺砖物资有限公司、上海银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茂松、何昭菊、肖家利、郑孝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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