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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宁卫公罚〔2021〕08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位于宁海县深圳镇南溪温泉的宁海天明山温泉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7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0
    决定机关 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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