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晏春古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610530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202民初3307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8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0 |
发布日期 | 2018-07-11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截至2017年12月19日,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原告肇庆市创毅电子有限公司货款959691.9元。被告按照如下方式向原告清偿货款:在2018年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在每月最后一日前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0元;在2018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691.9元;在2019年6月30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0万元。上述款项汇入以下账户:户名肇庆市创毅电子有限公司,开户行工商银行肇庆第一支行,账号******9; 二、若被告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放弃对货款利息的追讨。若被告没有按照上述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可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尚欠的全部货款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货款为本金,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从上述第一项约定逾期还款之日起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1494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74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创毅电子有限公司承担3735元,由被告宜春市雷恒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735元并由被告在2018年1月30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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