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1182378****373A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川1823民初1116号 |
| 案号 | (2021)川1823执184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汉源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四川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裘启玉与被告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二、由被告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裘启玉货款5200000元;并支付以5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8年1月4日(含)止的利息82590.41元(5500000元×4.35%÷365日×126日),支付以52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黄锐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支付的款项和利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261元,由被告四川省乾盛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黄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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