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18173****42X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181民初2810号 |
案号 | (2019)苏1181执4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8-09 |
发布日期 | 2019-10-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2月2日尚欠的借款本金4790万元、利息10034307.75元,合计57934307.75元及自2019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79000元;三、如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可就被告江苏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前巷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丹国用(2011)第02105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丹阳市滨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336元,由被告江苏美联水泥有限公司、江苏九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本院予以退还,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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