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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鄞市监处〔2017〕66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停止发布上述广告;二、罚款4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5
    决定机关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郑祥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