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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鹿公(消)行罚决字〔2018〕056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瓯昌饭店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温州市雪山路69号的瓯昌饭店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7000平方米)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瓯昌饭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瓯昌饭店有限公司场所停产停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金额交付市建行鹿城支行(户名:鹿城区行政罚没款收入户,账号:330628710156241035009000367)。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州市公安消防局鹿城区分局 2018年10月8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0-08
    决定机关 鹿城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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