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2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11-20 |
决定机关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黎万强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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