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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2280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黎万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