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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海处字〔2018〕第17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一(自定义四大全球设计奖并作为一个奖项的名字进行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构成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有表示的,未准确、清楚、明白表示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没收违法所得343.4元;二.罚款1030.2元。综上,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改正未及时退货的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43.4元;二、罚款31030.2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28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
    法定代表人 黎万强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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