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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0071****561Q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黔0103民初4946号
    案号 (2021)黔0103执497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9
    发布日期 2021-11-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薛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289615.31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截止2020年8月21日为人民币8565.63元;罚息自2020年8月22日起以未偿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3月1日起以未偿还贷款利息为基数,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下浮15%确定的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利息付清之日止;上述基准利率如遇调整时,自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确定并执行新的贷款利率); 二、被告贵州宏立城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西支行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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