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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来宾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莫惠堤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3222546-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兴民初字第1514号(2015)兴民初字第1514号
    案号 (2015)兴法执字第017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06-0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告来宾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林生优支付欠款本金111000元。2、被告来宾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林生优支付逾期利息。3、被告原告林生优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56元,由被告来宾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来宾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应在履行上述债务时一并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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