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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济源市丽园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900179****2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民初字第08211号
    案号 (2018)豫0106执96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10-25
    发布日期 2019-03-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盈佳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三百一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三元二角八分及利息(以三百一十万三千三百一十三元二角八分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 二、被告河南盈佳饮品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五万元。 三、被告济源市丽园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王斌斌、张文娟、杨赟、牛文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河南九信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六千八百二十七元,保全费五千元,共计四万一千八百二十七元,由被告河南盈佳饮品销售有限公司、济源市丽园实业有限公司、济源市盈佳生物饮品有限公司、王斌斌、张文娟、杨赟、牛文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述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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