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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亚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佳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03228714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金商初字第00015号
    案号 (2014)浙金执民字第002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09
    发布日期 2015-06-0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溪市财政局返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溪市财政局支付资金占用费15488600元;三、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兰溪市财政局支付财政补贴款300万元;四、驳回原告兰溪市财政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38元,由被告珠海市博元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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