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68****0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5338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5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日期 | 2020-09-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12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其中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48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本金人民币74200元自2019年6月28日起计算,本金人民币10600元自2020年3月28日起计算,均按日0.25‰的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苏高泰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保全费1035.65元,合计人民币3235.65元,由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7-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③账号:479369913453;④行号:104312800123;⑤汇入银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⑥款源:上诉费;⑦一审案号;⑧编码:11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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