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68****07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2821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57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0-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69713.6元及违约金166648元(暂算至2019年2月20日,自2019年2月21日起,以669713.6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12000元及违约金(自2018年12月4日起,以312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违约金总计不得超过39000元);三、被告中盛光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常州市山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1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019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20804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9内将应负担部分迳交原告,超出部分由本院依法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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