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甘发改价检处﹝2016﹞1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公司作出以下处理:(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二)对在规定期限内未予退还的28455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财政,消费者要求退还的,由该公司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三)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超过规定限值一倍及以上的并处对应时段所获脱硝、脱硫电价款合计2917.50元一倍的罚款,计2917.5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0-25 |
决定机关 |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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