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42524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粤0104民初4286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445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4-28 |
发布日期 | 2021-08-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426号、海珠路87-113号一德市场大厦第二层G48(D2013)[即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二层G48(D2013)]商铺的涂销抵押登记手续;第三人深圳市富海宏基投资有限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协助;二、于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426号、海珠路87-113号一德市场大厦第二层G48(D2013)[即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二层G48(D2013)]商铺的抵押登记涂销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蔡永锋、黄华华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426号、海珠路87-113号一德市场大厦第二层G48(D2013)[即广州市越秀区一德路390号二层G48(D2013)]商铺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和领取房地产所有权证手续;三、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永锋、黄华华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378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040元,由被告广州一德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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