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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瑞特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许家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806779-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鄂0191民初964号
    案号 (2017)鄂0191执7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21
    发布日期 2017-05-0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汉瑞特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安琪包装工贸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38,682.04元; 二、被告武汉瑞特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安琪包装工贸有限公司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以人民币138,682.0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5月3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市安琪包装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74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共计人民币3,374元,均由被告瑞特公司负担。因此款原告安琪公司已垫付,被告瑞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给原告安琪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汇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170795010400039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行号: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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