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8****71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东三法沥民二初字第373号 |
案号 | (2020)粤1973执恢118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1-02-2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31631204614456】。一、限被告深圳市金利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横沥支行借款本金 23100000 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5年9月14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226740.85 元2015年9月15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及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恒 基业贸易有限公司、肖子良、肖龙辉、陈靖、刘纪龙各自在35000000元的最高额度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横沥支行对被告深圳市金来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2012年公司(横) 借字第 0022号《小企业借款合同》、2013横转字第001号《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在25042424.45元的最高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横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3434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163654元,由被告深圳市金利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恒基业贸易有限公司、肖子良、肖龙辉、陈靖、刘纪龙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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