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8****71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刑初519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40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单位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金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并返还被害人。 六、责令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司法审计报告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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