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30058****714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3刑初519号 |
案号 | (2019)粤03执4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刘金卫作为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犯罪成立,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由于证据不足,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担保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单位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金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刑期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4日起至2032年9月23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并返还被害人。 六、责令被告单位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来顺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光电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退赔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具体数额以司法审计报告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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