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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56****303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48197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5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26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姚莹供热费2648.20元,滞纳金1302.90元,合计3951.10元。二、驳回原告姚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天津健阁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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