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平潭玄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128MA****8B5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0106民初9937号 |
案号 | (2019)苏0106执47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9-18 |
发布日期 | 2019-12-0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薇给付回购款5万元、收益5750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二、被告上海逸彩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上海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逸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四、被告平潭玄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宽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罗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4元及公告费,由承担责任的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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