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61****14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14968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0)粤1971执1703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1-04-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203616393】。一、限被告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偿还剩余贷款本金人民币6483179.45元以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截止2018年5月2日,利息人民币45128.03元,罚息人民币739.59元,复利人民币182.2元,后续按东银(0100)2016固贷字第002364号《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计至本息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限被告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律师费人民币166208元;三、限被告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支付公告费人民币5900元;四、被告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谭少雄、谭少波、梁磅兄对被告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668.0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诉讼费人民币63668.06元,由被告东莞市亿洲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宇天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东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华悦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虎门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谭少雄、谭少波、梁磅兄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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