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穗花市监处字[2021]11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广州市天谱电器有限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661821463M法定代表人:吴宪忠地址: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金田工业区金田路8号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有源音箱(型号:BD-H055,规格:9V=1AMAX)经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开展广东省2020年电声器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样本的所检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端子项目不符合GB8898-2011标准,骚扰功率项目不符合GB/T13837-2012标准,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13日到当事人经营地址进行执法检查,并现场将《检验报告》[4400202502214081]向当事人送达,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以350元/台的价格向外销售了20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的生产成本为215元/台。据此,当事人生产的涉案产品货值为7000元,违法所得为2700元。另,当事人生产涉案有源音箱的关键元器件(电源适配器)发生变更后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将涉案有源音箱出厂销售。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中国赛宝实验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4400202502214081]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各1份。二、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生产地址现场检查出具《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拍照提取制作的《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三、对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1份。四、当事人提供有源音箱(型号BD-H055)《材料入库单》、《来料检验报告》、《样机检验报告》、《生产入库单》、《产品成本核算表》、《销售订单》、《发货单》、《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情况说明》的复印件。五、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本局已于2021年3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花市监告字〔2021〕52号,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源音箱和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将涉案有源音箱出厂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获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规格和型号,以及涉及整机安全或者电磁兼容的设计、结构、工艺和材料或者原材料生产企业等发生变更的,经认证机构重新检测合格后,变更认证证书;”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一般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质检两局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有源音箱,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有源音箱,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如下:一、对生产不符合标准要求有源音箱的行为,处罚款15000元;二、对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涉案有源音箱的行为,处罚款14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700元以上罚没合计317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到《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或者通过广州市非税收入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您向花都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如下:花都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公益路35号区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处旁行政复议办理处,电话:020-37703446。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4-12 |
决定机关 | 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吴宪忠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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