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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共市监商处〔202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MONCLER”羽绒服(黑色和白色长款各一件,绿色短款一件)共3件;2.处以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元整),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12
    决定机关 共青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代贵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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