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渝环罚〔2019〕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擅自增加偏加偏钒酸铵加工生产 |
行政处罚内容 | 生产过程中未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也未组织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擅自增加偏加偏钒酸铵加工生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16 |
决定机关 | 新余市渝水生态环境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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