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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50070****979B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赣0502民初737号
    案号 (2021)赣0502执恢67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06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分行截止2015年12月21日所欠的借款4900000元,利息374402.30元,合计人民币5274402.30元及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34%,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对上述第一项款项,被告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春、李美兰、占斌、彭荷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4872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3722元,由被告新余市惠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告江西永盛矿冶股份有限公司、李晓春、李美兰、占斌、彭荷花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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