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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200078****516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2072民初8536号
    案号 (2022)粤2072执22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3-15
    发布日期 2022-04-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1610227603458】。一、确认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签订的《中山利和广场商铺租赁合同》于2021年2月15日解除;二、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188345.81元及延迟履行违约金(延迟履行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40578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月至9月每月6日起,以175722.5元为基数分别从2019年10月至2020年9月每月6日起,以180994.18元为基数分别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每月6日起,以90497.09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中山市古镇镇同兴路98号利和广场购物中心负一层商铺清理完毕并交还给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并按每月180994.18元的标准从2021年2月16日起至交还之日止支付占有使用费给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四、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赔偿装修损失325039.54元;五、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0元;六、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已交租赁保证金281156元由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没收;七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驳回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01元(已由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2299元,被告中山市古镇益华百货有限公司、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负担45402元,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利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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