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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辉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MA****EU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114民初2656号
    案号 (2019)苏0114执157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12
    发布日期 2019-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吉顺平与被告辉腾科技有限公司的代理经营合同(含定金协议)。二、被告辉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吉顺平货款920764元,原告吉顺平于收到上述货款后十日内退还被告辉腾科技有限公司剩余库存货物(货物兑换券标价总额为4373629元)。三、驳回原告吉顺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辉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78元,由原告吉顺平负担13478元,由被告辉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此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负担部分在履行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4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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