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东环罚字[2020]354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7月24日、7月27日和9月2日,我局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正在生产,未按规定使用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烘烤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中UV光解未开启,且配套的排放管道从风机后断开,产生的废气仅经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吸附后从风机处断开的废气管道口排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壹拾伍万元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1-13 |
| 决定机关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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