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唐业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256857-7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1181民初3218号 |
| 案号 | (2016)苏1181执365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8-08 |
| 发布日期 | 2017-09-14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江苏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湖州银格户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丹阳市益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320521.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54元、保全费2170元,合计5224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还,原告承诺同意由被告直接支付或申请法院执行后再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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