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11805****750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118民初1626号 |
案号 | (2021)苏0118执19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2 |
发布日期 | 2021-12-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0444270.15元及利息(以10444270.15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确认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工业园区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二期工程的拍卖、变卖款,按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部分在整体拍卖、变卖款中所占比例,在工程款10444270.1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江苏普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44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9440元,由被告上海电缆厂(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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