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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日永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12MA****NR4A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07民初25512号
    案号 (2021)粤0307执9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重庆日永光学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永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兴飞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惠州市三协精密有限公司票据款80万元及利息(以8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27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5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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