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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4110058****604B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0111民初360号
    案号 (2021)苏0111执16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8
    发布日期 2021-07-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6912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1日起以6912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宁夏中新能电—5—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1元(已减半),由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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