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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再书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781638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新民初字第1419号
    案号 (2015)新法执字第017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12-15
    发布日期 2016-12-15
    已履行 全部未履行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上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国亮借款共计4857275元。二、被告武汉市汉南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建筑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刘国亮支付借款利息7283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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