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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景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05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其他垃圾未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行为。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洪钟别业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2
    决定机关 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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