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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7-00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8月10日14时40分,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溪湿地公园中队执法队员楼梦夷、沈国良在监督检查(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公务)中发现,当事人杭州西溪湿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洪钟别业店在西湖区天目山路518号东区内洪钟别业1楼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执法队员在其店内垃圾集置点检查发现一只绿色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内有餐巾纸和塑料包装纸,不符合垃圾分类要求。经查该行为系游客所为,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现场,当事人当场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关于实施(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3
    决定机关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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